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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鎧易銷售條件

 

本銷售條件(「條件」)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供應商」指鎧易;

「買家」指購買貨品及/或服務的公司、商號、機構或人士;

「貨品」指訂單中載列的供應商將根據本條款供應的貨品;

「安裝條件」指供應商安裝服務的附加交易條件,其由供應商不時更新且未在本條件中列出;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專有技術、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料、註冊外觀設計、版權、數據庫權、外觀設計權、提供與版權、數據庫權及外觀設計權同等保護的權利、半導體拓撲圖權、商標、服務標記、標誌、域名、商業名稱、營業名稱、道德權利,以及所有註冊或註冊任何上述項目的申請、任何國家/地區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上述項目性質的權利、不公平競爭性質的權利以及起訴假冒行為的權利;

「訂單」指買家就貨品及/或服務向供應商發出的購貨訂單;

「服務」指供應商將根據訂單為買家執行的工作及/或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工作及/或服務。

 

1.總則

1.1 本條件應納入供應商提供貨品及/或服務的每份合約(「合約」)中。合約將僅受本條件規限(如提供安裝服務,則亦須受安裝條件規限)。訂單中出現或提述或買家另行訂明的一切條款及細則均無效。

1.2 在供應商就訂單發出確認書或(如時間較早)供應商向買家交付貨品及/或開始提供服務之前,不得將任何訂單視為已獲供應商接受。

1.3 合約的任何更改均須由供應商的正式授權代表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及簽署。

1.4 供應商的目錄、樣本、價目表或其他廣告資料中所載的任何描述僅旨在呈現供應商貨品或服務的整體狀況,不構成對合約的陳述,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

1.5 在參考供應商發出之報價訂立的任何合約達成之前,供應商可隨時修改或撤銷該報價。

1.6 如貨品是由存貨供應,則該供應受限於交貨之日的庫存供應情況。

 

 

2.規格、非標準訂單、更改

2.1 如貨品及/或服務是按買家的規格(「規格」)提供,則買家應就規格承擔全部責任,並確保其適當及準確。

2.2 供應商保留對貨品規格進行任何更改的權利,以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歐盟要求。

2.3 買家負責在足夠時間內提供與貨品及/或服務相關的規格及任何必要資料,以便供應商能夠根據合約條款履行合約。

2.4 在交付之前,供應商有權酌情決定以來自相同或替代來源的類似貨品替代構成訂單標的物的貨品,或對貨品進行修改或更改,但前提是:

2.4.1 就被替代貨品而言,所提供的替代貨品應與被替代貨品具有同等或更佳的品質或性能;

2.4.2 就修改及更改貨品而言,對貨品的此類修改或更改不應對其品質或性能產生重大影響。

 

 

3.取消或更改訂單

買家不得取消、暫停或更改任何合約,但如供應商書面同意,且以買家全額彌償供應商因訂單取消、暫停或更改而招致的所有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成本(包括所用的所有勞工及材料成本)、損害、費用及開支為條件,則屬例外。

 

4.包裝

4.1 貨品的包裝應由供應商自行決定,供應商有權以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方式、材料及數量來包裝貨品,除非收到買家的詳細包裝說明並在商定貨品價格之前經供應商書面同意。


4.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包裝箱及包裝材料將收取額外費用,但如註明可退回,則在買家收貨後一個月內,在已付運費且完好無損地將包裝箱及包裝材料退回供應商工廠時,將全額退費。如不可退回,買家將根據環境保護相關規例(無論為法定或其他形式)處理所有包裝。

4.3 必要情況下,供應商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發貨前包裝的適宜性,但供應商不會接受因聲稱包裝不合適而就運輸途中破損或損壞提出的索償。

 

 

5.價格

5.1 所有價格均應為供應商規定的價格。買家對供應商報價的任何接受均構成訂單。

5.2 除供應商的任何報價條款或任何價目表中另有條文訂明以及買家與供應商之間另有書面協定外,所有價格均由供應商按工廠交貨價報出,且如供應商同意在供應商場所以外的地點交付貨品,買家應負責支付供應商的運輸、包裝、保險費用以及其他附帶費用。

5.3 供應商保留在交付前隨時向買家發出通知,提高貨品及/或服務價格的權利,以體現下述因素所致的供應商成本增加:供應商無法控制的任何因素;買家要求的貨品及/或服務的交付日期、數量或規格的任何變更;或因買家的任何指示或買家未能向供應商提供足夠資訊或指示而導致的任何延誤。

5.4 供應商保留就提供服務合理所需的任何額外貨品或服務向買家開出發票的權利。

5.5 如貨品或服務的價格隨第 5.3 或 5.4 條條件而變化,則變化後的價格對雙方均具約束力。

5.6 貨品或服務的價格中應添加任何增值稅成本以及與貨品的製造、運輸、出口、進口、銷售或交付或服務的履行相關的任何其他稅費或關稅(無論最初是向供應商或買家收取,或是由供應商或買家支付)。

5.7 美元或阿聯酋迪拉姆以外的貨幣報價均基於報價時的匯率,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如開出發票當日的匯率不同,則價格或會向上或向下修正。

5.8 除貨品或服務的價格外,供應商也有權不時收取適用的小額訂單費。

5.9 供應商可絕對酌情決定在貨品規定價格基礎上給予買家折扣,前提是供應商在到期日之前收到付款,且供應商有權絕對酌情撤銷此類折扣優惠。

 

 

6.付款條款

6.1 在供應商與買家書面同意的任何特別條款規限下:如屬提供貨品,於貨品交付時產生付款責任;如屬提供服務,於服務完成時產生付款責任。供應商有權相應地在貨品交付或服務完成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向買家開出貨品及/或服務價格的發票,但以下情況除外:

6.1.1 就貨品而言,在貨品等待買家收取,或買家不當地未接收貨品的情況下,供應商有權在其通知買家貨品已
可供領取或(視情況而定)供應商已提供貨品的交付後,隨時向買家開出貨品價格的發票,且供應商有權向買家收取供應商因此類未收貨而合理招致或蒙受的倉儲費、保險費及其他費用,但供應商無須採取任何措施保管或照管貨品(此類貨品的風險由買家承擔),亦(在法律容許的最大摒除範圍內)無須對因買家未能收貨或提貨而給買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

6.1.2 就服務而言,在買家未按供應商要求作出安排以根據第 7.3 條條件開展服務的情況下,供應商有權在其本應開始提供服務的日期之後,隨時向買家開出服務價格的發票。

6.2 當交貨分散在一段時期內時,每批貨品將在發貨時開具發票,每個月的發票將視為一個單獨的帳目並相應支付。

6.3 除非供應商另有約定,否則買家應在帳目報表摘要載列的指定日期當日或之前支付貨品及/或服務的價格(減去供應商書面同意的任何折扣,但不得進行任何其他扣除或抵銷)。

6.4 付款時間是關鍵要素。若買家未在到期日付款,則在不影響供應商可獲得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供應商有權:

6.4.1 取消合約或暫停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項下的任何進一步交付或履行,前提是違約行為持續存在;及/或

6.4.2 根據英國 2002 年《過期支付商業債務規例》(Late Payment of Commercial Debts Regulations 2002) 向買家收取未付金額的利息(在任何判決之前及之後),直至全額付款;及/或

6.4.3 立即撤回或取消已與買家商定、已授予買家或買家有權享有的任何迅速付款折扣,並從買家帳目中扣除相應折扣;及/或6.4.4 撤回供應商可能向買家提供的任何信貸融通。

 

 

7.交付及完成日期

7.1 當貨品在買家場所或供應商與買家商定的其他交貨地點卸載或交付時,即視為交付已發生,但以下情況除外:

7.1.1 如買家從供應商的場所收取或安排收取貨品,或指定貨品的承運人,則應於貨品裝載到買家或承運人的車輛上時視為發生交付;或

7.1.2 如已準備好將貨品從供應商的場所發送給買家,但買家未能或拒絕向供應商提供詳細交貨說明及/或交貨地點未經供應商書面同意,則當供應商通知買家其正在等待具體交貨說明及/或交貨地點尚未商定時,即視為發生交付。7.2 如訂單未規定具體交付及/或安裝日期,則在不影響第 1.2 條條件之規定的情況下,交付及/或安裝日期應由雙方於合約日期之後合理地商定。

7.3 在第 7.4 條條件規限下,服務的履行及完成日期應為雙方商定的日期,買家應允許供應商在有必要情況下安全進出其場所,或在非買家自有場所進行安裝時,為供應商取得此等許可,以便供應商履行服務。買家應遵守供應商提出的所有指示並執行供應商要求的所有步驟,以便供應商履行服務。

7.4 交付貨品或履行服務的日期均為大致日期,對於交付貨品或履行服務而言,時間並非關鍵要素。

7.5 買家應接受立即交付、安排收取貨品或安排適當倉儲,否則供應商可:

7.5.1 透過其認為最合適的任何方式實施交付;或

7.5.2 安排等待交付期間的倉儲,其風險及費用由買家承擔;或

7.5.3 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貨品,且不得影響供應商因買家違約或其他原因而對買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7.6 對於供應商因買家未能立即收貨而遭受或招致的所有成本、損失及開支,買家應彌償供應商。

7.7 如合約規定分批交付,則每一批次構成一份單獨合約,且交付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批次的任何延誤、不履約或缺陷情況,不得使買家有權拒絕或取消合約項下任何後續批次或買家任何其他訂單的交付或履行,亦不得使買家有權悔約。

7.8 根據合約交付的貨品數量應於貨品從供應商場所發出時由供應商記錄,而買家應接受將供應商的記錄作為交付數量的確證。

 

 

8.查驗;索償;退貨

8.1 買家應在交付時查驗貨品,或者就在英國境外銷售的貨品而言,買家應在收到貨品時查驗貨品,且買家應:

8.1.1 在擬交付日期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任何未交付或交付短缺的情況書面通知供應商及承運人(如相關);

8.1.2 在發生上述交付情況或收到任何明顯損壞、缺陷或短缺的商品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供應商及承運人(如相關);

8.1.3 在發生上述交付情況或收到供應商向買家錯發的任何貨品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供應商。

8.2 第 8.1 條條件下的通知應先透過電話進行通知,再透過傳真或一級掛號郵件(如在英國境內)或電子郵件(如在英國境外)發送書面通知,並註明由供應商收件,但供應商另有規定則除外。

8.3 買家應遵守承運人的規則、規定和要求,以便在適當情況下使供應商能夠就運輸途中的任何損壞或損失向承運人提出索償。

8.4 如未根據本第 8 條條件之規定發出通知,則除買家根據第 9 條條件可能提出的任何索償外,應不可推翻地視為供應商已妥善履行其在合約下的義務。

8.5 供應商可全權酌情決定收回買家不需要的任何貨品,並向買家開出該等貨品價格的退款通知書,但前提是:

8.5.1 買家未使用過貨品;

8.5.2 相較於交付給買家時的狀態,貨品沒有任何形式的損壞或改變;

8.5.3 買家始終將貨品存放在室內,其包裝對貨品的保護相等於或優於將貨品交付給買家時的包裝所提供的保護;

8.5.4 買家應支付供應商因取貨及重新儲存貨品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及

8.5.5 買家應在安排取貨及退貨時提供一切合理協助。

8.6 除非符合第 8.1.2、8.1.3、9 及 11 條條件,否則供應商沒有義務接受退貨。

 

9.保證;責任限制

9.1 對於所提供貨品中並非由供應商製造的任何組件,供應商作出的保證與供應商從該組件的製造商或供應商處獲得的保證(如有)相同,但該等保證對供應商施加的責任不得超過第 9.2 條條件所述的保證對供應商施加的責任,且任何情況下,僅在買家已於第 9.2 條條件中規定的適用期限內書面通知供應商任何相關缺陷並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據時,根據本條條件作出的保證方可適用。

9.2 供應商保證(受本條件的其他條文規限,且排除第 9.1 條條件中涉及的組件),自交付日期起 12 個月內,貨品不會出現工藝或材料上的重大缺陷,但前提是不保證構成貨品之一部分的緊固件不遭銹蝕。

9.3 供應商無須對違反第 9.2 條條件中所述保證的情況承擔責任,但以下情況除外:

9.3.1 買家在發現或理應發現缺陷後七天內,向供應商及(如缺陷是因運輸途中損壞所致)承運人發出關於缺陷的書面通知,以及向供應商表明並使其信納貨品在工藝或材料上存在缺陷;及

9.3.2 收到缺陷通知後,供應商有合理機會查驗該等貨品,而買家(如供應商要求如此行事)需自費將該等貨品退回供應商的營業地點,以便供應商在該地點進行查驗。

9.4 在下列情況下,供應商無須其對違反第 9.2 條條件中的保證負責:

9.4.1 買家在發出上述缺陷通知後進一步使用該等貨品;

9.4.2 缺陷是因買家未在正常情況下使用貨品或未遵循供應商關於貨品的儲存、安裝、調試、使用或維護的口頭或書面說明或建議(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不時提供的任何技術文獻/手冊),或(如無上述說明或建議)良好作業守則所致;

9.4.3 買家(或任何第三方)改動、更換或維修貨品,或在貨品中安裝並非由供應商提供的零件,或在未經供應商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如此行事;

9.4.4 買家以可能造成損壞的方式儲存、處理或使用貨品;

9.4.5 貨品的缺陷是由買家提供的任何免費材料或任何圖紙、設計或規格所致;

9.4.6 缺陷是正常磨損、買家故意損壞或疏忽或異常工作條件所致;或

9.4.7 買家已將貨品(經供應商事先批准的除外)整合到結構中,包括但不限於其中包含的配件與供應商生產之貨品類似但並非由供應商生產的結構。

9.5 除第 9.1、9.2 及 9.3 條條文明確規定的外,法規或普通法默示的所有保證、條件或其他條款均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排除在外。

9.6 在第 9.3 及 9.4 條條件規限下,如任何貨品不符合第 9.2 條條件中的保證,供應商應自行選擇修理或更換該貨品(或缺陷部件),或按合約價格的適當比例對該貨品進行退款處理,但前提是,倘若供應商提出要求,買家應自費將貨品或該貨品中的缺陷部分退回給供應商。

9.7 如供應商遵守第 9.6 條條件,則其無須對違反第 9.2 條條件中有關該貨品的保證承擔進一步責任。

9.8 所更換的任何貨品均將歸供應商所有,任何維修後或更換後的貨品均將根據本條件提供保修,保修期為原 12 個月保修期的剩餘時長。

9.9 如買家能夠證明任何服務未以合理的技能及謹慎程度提供,則供應商應重新履行該等服務,且在供應商遵守本第 9.9 條條件項下之義務的前提下,在第 9.10 條條件規限下,供應商不再承擔與服務有關的進一步責任。

9.10 除對因供應商疏忽所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以及根據英國 1987 年《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產生的責任(一經證實,不得豁除)外,供應商選擇進行的上述修理、更換、重新履行或退款行為構成供應商對買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所承擔的全部責任(不論該等損失或損害是供應商、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實陳述(除非存在欺詐性)或疏忽所致,還是任何其他原因所致),且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均無須對買家因上述原因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賠償、補償、成本、開支、損失或其他責任(包括利潤損失)負責。

9.11 因買家將本條件項下交付的任何貨品退回供應商而產生或附帶引起的供應商成本應由買家承擔,但供應商根據本條件承擔的部分成本除外。買家應就任何該等成本彌償供應商,包括(但在不限制上述條件之一般性的前提下)運輸及檢測成本或供應商由此產生的任何其他成本或損失。

9.12 儘管已有第 9.9 條條件的規定,買家應就因相關人員根據 1987 年《消費者保護法》針對供應商提出索償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賠償、訟費及成本對供應商作出彌償,但因買家遭受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壞,從而導致需根據 1987 年《消費者保護法》提出索償則除外。

9.13 除針對供應商疏忽所致死亡或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就欺詐性不實陳述承擔的責任以及根據 1987 年《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產生的責任(一經證實,不得豁除)外,供應商在合約下或就合約承擔的最大責任,不得超過貨品或服務的價格。

9.14 就提供安裝服務而言:

9.14.1 供應商不負責提供吊機工時,但可在額外收費的基礎上向買家提供;

9.14.2 供應商假定任何鑽孔及固定工作都將在適當基底上進行,除非買家另行告知;

9.14.3 如未提供預製孔,供應商將承擔對磚塊、混凝土及石頭進行鑽孔的工作,但買家需支付額外費用,但供應商概不就對混凝土、磚塊、石頭或任何特殊飾面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

9.14.4 對於為安裝中的機械結構提供支撐的土木結構,供應商概不就其適用性承擔任何責任;

9.14.5 買家負責確保維持土木結構的水密完整性,供應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9.14.6 除非收到相反意見,否則供應商假定所有土木結構均為實心結構,適合打入必要的機械/化學繫穩裝置,且供應商不負責檢查或確定情況確實如此;

9.14.7 供應商僅負責劃線、找平及灌漿,買家確認,所有其他建築施工(包括但不限於挖掘、打好地基或特殊飾面)均不屬於供應商的責任;

9.14.8 在服務驗收完畢後,供應商不對安裝設施的損壞承擔任何責任;

9.14.9 供應商不負責保護顏色塗層材料,但可在向買家收取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提供該保護,但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均不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該等損害負責。

 

10.貨品所有權

10.1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以及除根據第 13 條條件的規定在英國境外銷售的貨品外,貨品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在貨品交付時根據第 7 條條件轉移給買家;或者,如買家不當地未接收貨品,則貨品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在供應商已提供貨品的交付時轉移給買家,貨品應由買家相應投保。

10.2 儘管貨品的風險應根據第 10.1 條條件轉移給買家,但在供應商收到針對以下各項的全額付款前,貨品的合法及實益擁有權仍歸供應商所有: 10.2.1 貨品;

10.2.2 供應商提供的任何其他貨品;

10.2.3 買家出於任何原因應向供應商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10.3 在根據第 10.2 條條件將貨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家前,買家應:

10.3.1 為貨品的受託保管人;

10.3.2 單獨保管貨品,並確保其易於被識別為供應商的財產。

10.4 儘管有第 10.2 條條件的規定,買家仍可作為委託人,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按十足市價真誠的出售貨品。

10.5 交付給買家的訂單中的貨品視為已出售或使用。

10.6 買家對貨品(其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家)的任何轉售,應(僅在供應商與買家之間)視為由買家作為供應商的代理人進行的轉售。

10.7 如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家的貨品混入或併入其他貨品中,則這些其他貨品的所有權應由買家為供應商以信託方式持有,其金額為供應商根據第 10.2 條條件可收回的全部金額。

10.8 買家應在供應商根據第 10.2 條條件可收回的所有款項範圍內,以信託形式為供應商持有任何貨品及第 10.7 條條件中提及的任何其他貨品的銷售收益。

10.9 買家應將第 10.8 條條件所述的任何銷售收益保存在單獨的帳戶中,但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均有權追蹤該等收益。

10.10 對於買家就第 10.6 條條件所指貨品、第 10.7 條條件所指貨品及第 10.8 條條件所指銷售收益而可能針對其自身客戶及他人擁有的所有權利及索償,買家全部轉讓給供應商。

10.11 在貨品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家之前的任何時間(無論向供應商支付的任何款項當時是否逾期,或買家是否在其他方面違反其對供應商負有的任何義務),供應商可(在不損害其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

10.11.1 重新管有全部或任何部分貨品,並進入(或授權他人進入)買家出於此目的在本條件下許可進入的任何場所;

10.11.2 要求向其交付全部或任何部分貨品;

10.11.3 透過向買家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買家轉售或使用貨品的權限。一旦買家破產、進入清盤(定義見英國 1986 年《破產法》(Insolvency Act ) )、被指定接管人或召開債權人會議,或者對其管有的貨品實施任何執行或扣押,上述權限將自動終止(無需通知)。

10.12 供應商可隨時撥出從買家收到的款項,用於償還其認為合適的債務,即使買家已指明該款項的撥出用途亦然。

 

11.收回

11.1 供應商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絕對酌情要求收回已向買家提供的任何貨品(「收回」)。如該等要求是以口頭形式提出,則須由供應商書面確認。

11.2 收取任何被收回貨品的合理成本應由供應商承擔,買家應在安排收取及退回該等貨品時提供一切合理協助。

11.3 如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更換貨品,供應商應向買家開出退款通知書,其中註明被收回貨品當時的價格。

 

12.終止

12.1 如屬以下情況,在不損害供應商在本條件下的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供應商可停止所有運輸中的貨品並暫停進一步交付及/或暫停履行服務及/或透過向買家發出通知立即終止合約:

12.1.1 買家與其債權人(定義見英國 1986 年《破產法》)做出任何自願安排或(作為個人或商號)破產或(作為公司)受到破產管理令規限或進入清盤(並非出於合併或重組目的);

12.1.2 產權負擔人接管買家的任何財產或資產,或已就該等財產或資產指定接管人;

12.1.3 供應商認為,買家履行合約義務的能力受損;或

12.1.4 買家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12.2 如供應商根據第 12.1 條條件終止合約,買家應於終止時就在製品向供應商支付公平、合理的補償。

12.3 不論本合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明示或暗示於終止後有效的條件將繼續可予強制執行。

 

13.出口條款

13.1 即使本條件中已有任何其他規定,對於在英國境外進行的貨品銷售(下稱「出口銷售」),本第 13 條條件的規定應(在買家與供應商書面同意的任何特別條款規限下)適用。

13.2 除非買家與供應商之間另有明確書面協定,否則出口銷售的所有貨品均應為工廠交貨,且供應商沒有義務根據英國 1979 年《貨品售賣法》(Sale of Goods Act) 第 32(3) 條發出通知。

13.3 除非供應商與買家另有書面協定,否則供應商報出的出口銷售價格為工廠交貨價。

13.4 除非買家已根據第 13.5 條條件的規定在供應商處開立信用帳戶,否則買家應透過以下任一方式向供應商支付出口銷售的貨款:

13.4.1 於下訂單時或於交貨前透過現金、支票或信用卡支付;或

13.4.2 於指定交貨日期之前以供應商為抬頭人開具的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支付;或

13.4.3 透過由買家承兌並交付給供應商的匯票支付,交付以買家為付款人的匯票,該匯票見票後 30 天由買家兌現,款項付至匯票中指定的供應商匯豐銀行帳戶。

13.5 在買家提供令人信納的銀行資信證明後,供應商可酌情決定為買家開立信用帳戶。如供應商為買家開立該帳戶,則發票結算應自發票日期起 30 天到期,但雙方另有書面協定除外。

13.6 買家保證,如將貨品進口到目的地國家/地區需要進口證或進口許可證,則在裝運前已經或即將獲得該等進口證或進口許可證。

 

14.測試證書及符合證書

14.1 僅當買家在下訂單時提出明確要求,供應商才會提供貨品的測試證書及/或符合證書。

14.2 測試證書及/或符合證書以及供應商為獲得買家要求的該等測試證書及/或符合證書而進行的任何工作,將在報價基礎上,連同可能損毀或損壞的任何額外材料、鍛件或成品零件一併收取費用。

 

15.不可抗力

15.1 只要供應商的合約履行可能受到任何罷工、航運運力短缺、運輸運力短缺或材料缺乏、任何地方或市政當局或政府部門的任何限制、法規或法令或任何超出供應商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此項原因應在不考慮前述原因的情況下進行解釋)影響,供應商可絕對酌情選擇:

15.1.1 終止合約;或

15.1.2 在該等事件或情況終止後的合理時間內恢復履行或繼續履行合約。

15.2 如供應商根據第 15.1 條條件做出選擇,則買家應接受向其交付的貨品或部分貨品,不論是否發生任何延誤。

 

16.知識產權

16.1 除貨品的任何組件中可能屬於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外,貨品中的所有知識產權仍屬於供應商的財產並歸屬於供應商。

16.2 買家確認,其不會修改、改造、複製或仿造貨品。

16.3 買家應將其發現的侵犯供應商知識產權的任何情況告知供應商,並應按供應商的要求提供合理協助及資訊,以便供應商能夠就該侵權行為採取行動。

16.4 如供應商因遵守買家的明示或默示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規則)而導致任何知識產權侵權或指稱侵權,並因此面臨任何訴訟、訟費(包括任何法律程序的答辯費用)、索償、法律程序、賬款及損害賠償,買家須向供應商作出彌償,並使供應商獲得彌償。

 

17.彌償

買家同意應要求賠償供應商因以下原因造成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損害、傷害、成本及費用,不論其性質如何:

17.1 買家向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貨品及/或
服務的設計、圖紙或規格;

17.2 買家向供應商提供並由供應商併入貨品中的有缺陷的材料或產品;或

17.3 買家以不當方式合併、組裝、使用、加工、儲存或處理貨品。

 

18.轉讓及分包

18.1 未經供應商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出讓買家在合約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8.2 供應商有權在未獲得買家同意或通知買家的情況下分包與合約有關的任何工作。

 

19.健康與安全

買家同意妥為顧及供應商提供的與貨品的設計用途或經測試用途相關,或涉及相關必要條件的任何資料或任何修訂資料(及應視為買家已獲得充分資料並已閱讀和理解該資料),以確保任何工作人員在安裝、使用、清潔或維護貨品時,或在拆卸或處置貨品時,貨品將始終保持安全且不會對健康構成風險。買家承諾採取上述資料可能指定採取的措施,以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貨品如上文所述始終保持安全且不會對健康構成風險。就此而言,應視為買家已獲得合理機會在交貨前測試及查驗貨品。

 

20.通知

20.1 在本條件下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均須為書面形式,並可透過郵資預付的一等信件、傳真或電郵遞送或發送。

20.2 任何通知或文件如由專人送交,應在送交時視為已送達;如以郵遞方式寄送,則在寄出後 48 小時視為已送達;如透過傳真發送,則在傳輸時視為已送達;如以電郵發送,則在收到電郵時視為已送達。

 

21.無效

本條件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概不影響本條件其餘內容或某條條件中除受影響部分之外的其餘內容的有效性。

 

22.棄權

供應商放棄追究買家對合約的任何違反,不應視為供應商放棄追究買家對同一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的任何後續違反。

 

23.可分割性

如本條件的任何條文被認定為不合法、無效、失效及/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強制執行,應視為該條文已從本條件中分割及刪除,本條件其餘條文不受影響,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4.第三方權利

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人士無權根據英國 1999 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強制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款。本條條件不影響任何人士根據該法案之外的法律法規實際享有或可獲得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

 

25.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5.1 本合約應受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管轄,且在第 25.2 條條件規限下,買家同意接受英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管轄。

25.2 本第 25 條的任何內容均不限制供應商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買家提起法律程序的權利;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法律程序,並不妨礙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提起法律程序(無論二者是否同時進行),但前提是在該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的範圍內。